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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笨按曰】今天公安送来一个案子,嫌疑人涉嫌强奸未遂,此案只有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母亲三人,嫌疑人是从楼外墙体爬到7楼(顶楼)窗户进屋,偷了1.5元人民币后被睡觉中的女子即被害人发现,被害人随即喊了一声“妈呀”然后嫌疑人一言不发的双手抓住了被害人的胳膊,被害人莫名其妙的问,你进屋干什么?有什么事情?嫌疑人不答,此时被害人的母亲听见女儿的声音适时赶到,嫌疑人见状,遂跳出窗户爬到7楼楼顶,后被公安抓获。
此案让我啼笑皆非的是公安以强奸未遂移送审查,而卷宗被害人都不知道嫌疑人要干什么,被害人的母亲也说看当时双方的架势好像是打架,而嫌疑人自己却一口咬定自己是要强奸。哎!
强奸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但是本案中的嫌疑人仅仅是双手把住被害人的手臂就能说是暴力行为?这就是实行行为吗?太可笑了,据卷宗被害人笔录记载“他就盯着我,也不说话,我也不知道他要干什么”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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